Q&A

Q1: 裝設太陽能發電設備有甚麼好處?

A: 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好處不少,除了具有遮陽效果,降低頂樓室溫2~3度、降低冷氣機用電、省電、省錢。 讓自家屋頂創造綠能賺錢商機。屋頂多出利用空間,可挑高3公尺設置。(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)
增加住宅節能減碳形象,用綠電、愛地球。 以行動支持政府政策,協助降低國家能源進口支出。

Q2: 太陽能發電設備是否會產生噪音及電磁波?

A: 太陽能發電系統主要由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組成,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,而太陽能板在接受陽光照射,產生電位差發電時,模組輸出為直流電,只會產生非常微小的電流,亦不會產高頻幅射問題。
變流器則是用來將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的裝置,整體設備產生的磁場強度約等同一般電器(如電腦)的強度,並須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(如EN 6 1000-6-2與EN 61000-6-3)方能上市,故使用上並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。

Q3: 太陽能發電設備是否有輻射問題?

A: 太陽能板內部是電子元件,太陽能發電是將光能經過半導體的特性直接轉化為直流電能的,再經過變流器將直流電轉換成能夠被我們運用的交流電。其間沒有任何化學變化以及核反應,所以太陽能發電是不會有短波輻射的。

Q4: 太陽能發電設備有汙染嗎?有毒嗎?

A: 目前國內設置的太陽能發電設備絕大多數為單晶矽、多晶矽太陽光電模組,主要組成為太陽能電池(矽晶,由矽砂提煉)、玻璃、鋁框架、接線盒(銅線、塑膠聚合物),原材料為玻璃、矽砂、金屬及極少量的塑膠,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土地或水源汙染。
另外,太陽光電板扣除鋁框外,僅含有極低比例的金屬(小於1%),實際應用時已被封裝於玻璃板內,須浸於強酸下,才有可能使低比例的金屬溶出,一般如置放於自然環境下受日曬雨淋,並不會污染環境。

Q5: 太陽能發電設備有毒嗎?

A: 依照國內現行環保法規,太陽光電板並不屬於有毒廢棄物,而且太陽光電板為國際間高度流通之產品,須符合歐盟RoHS(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)規定才能銷售,因此無需過度擔心毒性問題。此外,參考2014年日本「太陽能發電設備再利用、回收和適當處理」研究報告,曾針對不同型態的太陽光電商規模組,模擬掩埋時模組的破碎程度、地下水質狀況及酸鹼度等情境,進行重金屬溶出實驗。結果顯示各項重金屬析出物如鉛、鎘、砷、硒、汞等金屬及六價鉻化合物,濃度均遠低於國內環保署規定之濃度限制值。

Q6: 清洗過程是否造成汙染?

A: 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多採傾斜設計,具有自潔效果,可透過雨水 沖刷來清除太陽能板上的灰塵、烏屎、樹葉或蜘蛛網等髒汙。
太陽能板外層為玻璃材質,僅需使用清水(高壓水柱)丶長桿拖把等工具,就能將太陽能板清洗乾淨,無需使用任何化學藥劑。

Q7: 台灣颱風地震較多,是否會造成太陽能板受損?

A: 太陽能板由支架系統固定,所有結構施工前結構均須由結構技師認證,確定可以抵抗一般強度的颱風以及地震。另外,與台電簽約時,合約上對於抵抗天災的強度有詳細規範,施工品質必須滿足相關的法律規範。

Q8: 台電保證收購20年,那20年之後呢?

A:收購年限到期後將有兩種選擇:
1. 繼續與台電簽約、賣電給台電,但收購時間改為5年一期,賣電費率則以台電當年度公告的迴避成本來計價。
2. 加裝儲電設備,自己發電自己用。

Q9: 屋頂、土地出租後若所有權人有異動,是否影響合約?

A:租賃期20年長契約,不影響處分所有權:
a.所有權移轉:
 贈與—可處分
 買賣—可,承租方可依同條件同價格承買
 繼承—可
 分割—可
 設典債權—需與承租方先協議
 判決拍賣—有優先承購
b.使用權移轉:租賃收益(避免中途解約)可轉讓、可折現

Q10: 申請架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會不會很麻煩?業主需要做哪些準備?

A: 恆利豐能源提供「諮詢、場勘、規劃、設計、申請、安裝、維護」等全方位、一條龍的優質服務,包含所有行政作業、與台電簽約、能源局驗收等相關流程,直到業主順利取得躉售台電之匯款,對業主來說不會麻煩。

Q11: 怎樣的建物地點符合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呢?

A:(1)合法透天厝、農舍、大樓屋頂,無頂樓加蓋無遮蔭。
 (2)農業設施屋頂(如雞牛羊舍)。
 (3)公司廠房屋頂(修車場、幼稚園)。

Q12: 一般透天住宅的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基本條件為何?

A:基本條件如下:
(1)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場址需有相關合法文件,如建物使用執照、土地權狀、近期電費繳費單等。
(2)須考量屋頂現場有無造成模組遮蔭之物體,如女兒牆、水塔、屋凸、樹木、附近建築物等;應避免在受遮蔭區域安裝模組,以免降低系統發電量。
(3)公司廠房屋頂(修車場、幼稚園)。

Q13: 公寓大廈可以安裝嗎?

(1)可依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相關規定辦理
*第31條: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並經決議同意(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2/3以上出席,出席3/4以上同意)。
*第32條:依第31條未獲致決議 ,重新召開,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/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/5以上出席,出席過半數同意。
*第33條:設置於屋頂者,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。
*第34條,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。
*注意有無使用到「約定專用部分」(註:屋頂不得約定專用)

(2)未成立管理委員者,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
*第820條:共有物之管理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

細節請參考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